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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铁路职业技术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试行)

发布时间:2017-10-20    浏览次数:0次   作者:科工中心

石家庄铁路职业技术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学术管理,不断提高全院教师的学术水平和服务社会的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相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情况,成立石家庄铁路职业技术学院学术委员会,并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术委员会是学院教学与科研工作中有关学术审议、学术评价、学术咨询和学术决策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的工作应遵循党和国家的教育、科技方针政策,服务于学院的发展目标和发展战略,致力于发挥教师在专业建设、科学研究和人才培养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发扬学术民主、倡导学术自由、鼓励学术创新、规范学术行为,提高学院的教学、科研和技术服务水平。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议学院专业设置与建设中的重大决策事项;

(二)审议学院科技工作及有关的重大改革措施与政策制度;

(三)审议学院科技工作方面的发展规划与实施方案;

(四)对学院教师专业技术岗位聘任、专业带头人评聘、创新团队建设、拔尖人才推选等人才队伍建设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审议、评定重要教学和科研项目的立项、申报;

(六)审议、评定和推荐教学、科研成果;

(七)审议院长办公会认为应当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的事项。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由具有较高学术水平,治学严谨,作风正派,办事公道,责任心强,教学、科研经验丰富,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其中,担任学院及相关职能部门行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得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3;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系部负责人的专任教师,不得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3。

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的产生应当经公开、公正的推荐、遴选和民主选举等程序,充分反映基层学术组织和广大教师的意见。学院应当根据学科(专业)的构成情况,合理确定系部委员名额,保证委员的代表性和公平性。

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组成人员为不少于15人的单数,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2名。学术委员会下设秘书处,秘书处设在科技处,秘书处负责日常工作,秘书长由科技处处长兼任。

第八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一届任期4年,可连选连任,但最多连任不得超过3届。学术委员会每次换届,连任委员人数不得超过委员总数的2/3。

第九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担任委员;

(一)本人书面申请辞去委员职务并获批准的;

(二)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连续三次无故不出席委员会会议,或连续两年不能参加委员会会议的;

(四)有违法或者学术不端行为,有损学术委员会形象及声誉的;

(五)因其他原因不宜继续担任委员职务的。

因上述原因缺额的委员数,经主任委员提名进行等额增补。

第十条  学术委员会可以就教师聘任、教学指导、科学研究、专业建设、学术道德等事项,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按专业大类设置学术分委员会。

  各专门委员会和学术分委员会根据学术委员会的授权或者各自章程开展工作,向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院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校长提议,或者一定比例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

学术委员会可以授权专门委员会就专项学术事项召开会议、履行相应职责。

第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出席时,委托副主任委员主持会议。学术委员会会议必须达到应到会人数半数以上方可开会。召开学术委员会会议时,应当提前确定议题并通知与会委员。

第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应充分发扬民主,积极开展各种学术问题的讨论。对所议事项可在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采用表决方式作出决议。表决时须半数以上到会委员同意,方可通过。

第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成员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不得随意泄露保密议题的会议讨论内容。讨论事项与委员本人直接或间接有关时,该委员应当回避。

第十五条  经过讨论,学术委员会会议认为需表决的事项存在尚待调查的问题,经主任委员同意,可以暂缓表决。

第十六条  遇有紧急事宜需要表决时,主任委员可决定采取通讯投票形式形成决议。

第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当予以公示,并设置异议期。在异议期内如有异议,征得半数以上委员同意,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通过的决定不再复议。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章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院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2013年12月31日印发